1.灭火器设置的一般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2.灭火器的基本配置一般要求
1)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3)当住宅楼每层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4)同一配置单元配置的不同类型灭火器,其灭火剂类型不属于不相容的灭火剂。
5)配置单元内的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符合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检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6)灭火器类型与其场所的火灾种类相匹配。
3.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划分
1)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