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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22-07-06 云南技能考证网 173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615 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9号公布,自20119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与从业人员相关的规定如下

(1)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条例》附表列示。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2)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3)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向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报告;事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应当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6)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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