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第30号的形式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 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0号进行第二次修正。该规定明确将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防爆电气作业列为特种作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等工作纳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将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目录调整为6个操作项目∶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和防爆电气作业。
电力电缆作业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的相关主要规定如下∶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5)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