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绝大多数是连续化生产,特别是大型炼化企业,大修周期比较长,这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与装置大修周期相冲突,而导致特种设备延期检验的情况。本文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要求,重点针对大家比较关注的特种设备及常见安全附件的延期检验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以供大家参考。(注:本文所讨论的延期,是指通过合法手续,延长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周期,使用单位在延长后的检验周期内使用,不属于超期未检)
Q 1.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能超期吗? A 特种设备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则不能再使用,否则就会构成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八十四条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Q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A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第8.1.6条对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金属压力容器为例,其检验周期的规定为: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要求确定,例如,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年至6年检验一次。
Q 3.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A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即全面检验。 依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第1.6条的规定,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为: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确定,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GC1、GC2 级管道一般不超过6年检验一次,GC3 级管道不超过9年检验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不超过3年检验一次,在使用期间内,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Q 4.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是如何规定的? A 锅炉的定期检验是对在用锅炉安全状况是否满足《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要求进行的符合性抽查,包括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停护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其规定为: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1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1年进行,对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另行做出了具体规定;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1次水(耐)压试验。另外,还规定了特殊情况定期检验,即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移装锅炉投运前;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Q 5.安全阀的定期检验周期是如何规定的?可否延期? A 安全阀属于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之一。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对于连续生产周期较长的化工装置,安全阀在线校验是解决安全阀校验周期问题的方法之一,适用于所有弹簧式安全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中增加了安全阀校验周期延长至3年或5年的规定。
Q 6.爆破片需要定期检验吗? A 爆破片装置属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之一。爆破片装置由爆破片及其夹持器组成。爆破片为压力容器超压泄放装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于爆破片的监督要求为:不能超过规定使用期限,否则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 《爆破片装置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2011)附件B6.3.1规定,爆破片更换周期应当根据设备使用条件、介质性质等具体影响因素,或者设计预期使用年限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爆破片装置更换周期为2至3年。对于腐蚀性、毒性介质以及苛刻条件下使用的爆破片装置应当缩短更换周期。按照规程规定的更换周期确定原则,使用单位应明确所使用爆破片的具体更换周期。
Q 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对于压力表的校验周期有何规定? A 说起特种设备安全附件,人们通常把压力表和安全阀相提并论,但在近年来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中,一般把安全阀列入“安全附件”,把压力表列入“仪表”,并称为“安全附件及仪表”。 TSG 11-2020第5.2.3条、TSG 21-2016第9.2.1.2条,对于压力表的检验要求规定为“压力表应当定期进行检定……,注明下次检定日期”。且TSG 21-2016第9.2.1.2条特别指出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
Q 8.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延期,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A TSG 21-2016第7.1.2、8.1.7.3、8.10条规定了定期检验延期手续。 (1)延长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日期的情况。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压力容器首次定期检验日期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2)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办理延期。一是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或者承担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除外),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二是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TSG 21-2016“8.10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规定办理。实施RBI的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最长不得超过9年。
Q 9.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延期,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A 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办理延期。一是依据TSG D7005-2018第1.6.3.2条,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申报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除外),可以延期检验;二是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TSG D7005-2018第2.6 条“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的规定办理。 对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
Q 10.锅炉定期检验能否延期检验,有何具体规定? A 锅炉不同于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TSG 11-2020第9.5.2(4)条规定,其定期检验延期仅适用于下述情况,即: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A级高压以上电站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时,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内部检验(一般不超过1年,并且不得连续延期),并且向锅炉使用登记机关备案,注明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次内部检验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