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人社发〔2019〕3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
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省属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安排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拟定了《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工程技术相关领域改革工作。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0月16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才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智力支撑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委十届第七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绿色生态发展战略,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成才规律,健全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体系,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提高云
南创新能力和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以职业分类为基础,进一步遵循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和成长成才规律,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准确把握工程技术领域不同专业人才特点,分行业制定不同类型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现象,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技术成果,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水平,更好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三)范围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建设、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土木、水利、测绘、气象、化工、地质、矿业、石油与天然气、轻工、纺织、交通运输、船舶与海洋、航空宇航、兵器、核工程、林业工程、环境、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快递、地震等领域的工程技术人才。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规范工程技术职称层级设置及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
的对应关系。工程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资格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实行工程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具体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我省在改革前取得的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具有同等效力。
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工程技术专业设置目录清单式管理,清理规范工程技术专业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发展需求适时进行调整。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同步。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工程技术领域
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所从事工程技术领域相应职业资格的,符合聘任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国家和我省职业资格衔接对应关系,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4.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相关政策,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加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强化用人主体在工程技术人才职业道德考察中的审核把关职能和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列入全省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定期向社会公开。
2.突出评价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根据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的特点,分专业领域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工程技术人才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实现现代工程技术突破。着力解决工程技术领域评价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改革指导意见明确的基本标准条件,结合各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实际,研究制定我省相应专业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鼓励工程技术各专业领域龙头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参与制定本行业评价标准条件。各专业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继续坚持现行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完善多元化的评价方式,更加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根据工程技术不同专业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特点,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可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开辟特殊通道。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按照我省相关政策规定,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
2.畅通评价渠道。充分发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相关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和行业服务职能,做好非公经济人才职称评审服务。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非公经济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相关倾斜政策的贯彻落实力度,畅通非公经济工程技术人才申报评审渠道。
3.建立绿色通道。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研究、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
域创新能力。在信息、制造、能源、冶金、生物、材料等领域
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不受学
历、资历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其业绩贡献直接
考核认定高级职称。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协同育人重要作用,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工程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达到国家和我省相关要求,并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和岗位聘用的重要条件。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3.加强人才流动与使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对从省外调入(引
进)或军队转业安置到我省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调入(引进)及转业安置前按规定取得的工程技术职称资格,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进行确认,换发我省职称资格证书。高级职称资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中、初级职称资格根据人员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管理权限,分别由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省级相关专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确认。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进一步理顺工程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关系。各级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社会组织负责组建,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下放相应评审权限,由用人主体自主开展评审。组建评审委员会须按管理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纳入全省目录清单管理。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组建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报州(市)、县(市、
区)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省级相关专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备案。
2.进一步加大评审监督力度。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进一步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事关工程技术领域人才评价制度体系建设,涉及广大工程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统筹抓好改革推进,并会同工业信息化部门做好改革督促指导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发挥系列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协调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
本《实施意见》,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紧密结合本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工程技术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对改革工作推进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判,妥善处理。遇到复杂敏感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