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近期云南省旅游市场
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 为推进我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严厉打击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升旅行社及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和服务意识,现将近期文化和旅游部门查处的案例通报如下,请全省文旅企业及从业人员以此为鉴、引以为戒,共同维护好云南旅游市场秩序。 案例一:易某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2年8月8日,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处理游客投诉过程中发现,丽江古城瓦古客栈店长易某梅组织游客参加“玉龙雪山一日游”,并安排运营车辆负责该行程。经查,易某梅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易某梅积极主动配合处理投诉,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易某梅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7日,文山州丘北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相关线索,对某网站入驻商户“云南欣途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能顺利通过网站审核,其合伙人韩某伪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该网站上发布旅游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丘北县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云南欣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责任人韩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韩某伪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涉嫌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另案处理。 2022年5月30日,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根据举报线索,对云南倍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云南倍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公司制作旅游联盟公社微信小程序,发布“安宁2日游”“版纳6日游”等旅游产品,组织、招徕旅游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云南倍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理州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大理航程旅行社立案调查。经查,大理航程旅行社使用公司账号违规为其他旅行社或非旅行社机构购买旅行社责任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大理航程旅行社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5日,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接游客投诉,反映其参加的旅游行程与合同所列行程不相符。经查,导游李某在未征得旅行社及该团23名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虎跳峡-普达措-独克宗古城-纳帕海”行程变更为“虎跳峡-普达措-藏民家访-藏文化博览中心-独克宗古城-小中甸博晟堂土特产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导游李某作出罚款2000元并暂扣导游证30天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9日,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接游客投诉,反映其带团导游彭某忠,要求游客参加少数民族家访活动(实际为购物活动),并与游客发生争执。经查,彭某忠未取得导游证,在旅行社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他导游人员信息,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对彭某忠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6月16日,玉溪市华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云南栖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按规定载明合同事项。经查,云南栖桐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6月13日和2022年6月18日分两批次招揽组织543名游客参加“广西桂林5日游”行程,未在合同中载明规定的事项。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九项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玉溪市华宁县文化和旅游局对云南栖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