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警示教育,推动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扎实推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现将第一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清零行动”典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集中曝光。
一、曲靖市富源格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6月8日,曲靖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富源格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熔炼炉、保温炉使用天然气点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除尘器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控爆措施;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条第(一)款,最后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小写:¥45000.00)的行政处罚(此案例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提供)。
二、曲靖市富源飞扬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2022年6月9日,曲靖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富源飞扬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企业:1.未按照规范制定在抛丸机旋风除尘区域现场设置粉尘清理制度;2.2500压铸机保温炉下方未设置排水沟,存在积水、潮湿等现象;3.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未形成书面报告。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违反了《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款,最后曲靖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小写:¥40000.00)的行政处罚(此案例由曲靖市应急管理局提供)。
三、曲靖市师宗腾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案件基本情况:2022年6月16日,曲靖市师宗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和聘请市局专家库2名专家一行到师宗腾信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隐患和问题:1.企业未制定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未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悬挂有限空间安全告知牌;3.未能提供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该企业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6号令)第七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监59号令)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监59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的行政处罚(此案例由师宗县应急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