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锅炉-电站锅炉-锅炉水处理-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培训
工业锅炉产品分两种,一是蒸汽,用于发电,或是供气,比如化肥厂可用蒸汽汽化,以煤为原料,合成化肥,这就是典型的工业锅炉。
电站锅炉,通俗来讲就是电厂用来发电的锅炉。一般容量较大,主力机组为600MW,较先进的是超超临界锅炉,容量可达1000MW。
锅炉水处理,是将日常生活用水进行一定的过滤、分解等技术处理后,排除杂质,使其净化。
锅炉证书可分为:工业锅炉(G1)、电站锅炉(G2)、锅炉水处理(G3)以及锅炉安全管理人员(A3)。
锅炉作业证报考请咨询:15912196962(微信同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转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向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考试形式:理论+实操,本人参考、单人单桌、机考、及格分为70分,考完试2-3个星期出证。
报考条件:
1、报考人要身体健康,且符合工作场合要求。
2、报考人具备有高中以上(含高中)的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3、报考人年龄20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内容介绍
一、任务分析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⑤的规定,由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程》对以水为介质的承压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的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工作中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为确保安全生产,保护自身和他人权益,本任务主要是介绍该《规程》中与司炉人员有关的内容。
二、相关专业知识
(一)对锅炉使用单位的要求
1.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2.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3.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4.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5.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6.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7.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执行排污制度。
8.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9.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度超过3000mm的锅炉,应装设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锅炉的平台、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扶梯和平台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能顺利通向需要经常操作和检查的地方。
(2)扶梯和平台应防滑,平台应有防火设施。
(3)扶梯、平台和需要操作及检查的炉顶周围,都应有铅直高度不小于1000mm的栏杆、扶手和高度不小于80mm的挡脚板。
(4)扶梯的倾斜角度以45°~50°为宜。若布置上有困难时,倾斜角度可以适当增大。
(5)水位表前的平台到水位表中间的铅直高度应为1000~1500mm。
(二)锅炉的主要附件和仪表
详见课题四。
(三)对锅炉房的要求
1.锅炉房若设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半地下室或第一层中,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每台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10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1.6MPa。
(2)每台锅炉必须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3)每台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要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
(4)锅炉间的建筑结构应有相应的抗爆措施。
(5)独立操作的司炉工人必须持有相应级别的司炉操作证,且连续操作同类别锅炉五年以上,未发生过事故。
(6)必须有安全疏散通道。
2.锅炉房不得与甲、乙类及使用可燃液体的丙类火灾危险性房间相连。若与其他生产厂房相连时,应用防火墙隔开。余热锅炉不受此限制。
3.锅炉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内的设备布置应便于操作、通行和检修。
(2)应有足够的光线和良好的通风以及必要的降温和防冻措施。
(3)地面应平整无台阶,且应防止积水。
(4)锅炉房承重梁柱等构件与锅炉应有一定距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温损坏。
4.锅护房每层至少应有两个出口,分别设在两侧。
锅炉前端的总宽度(包括锅炉之间的过道在内)不超过12m;且面积不超过200m2。单层锅炉房可以只开一个出口。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外开,在锅炉运行期间不准锁住或闩住,锅炉房的出入口和通道应畅通无阻。
5.在锅炉房内的操作地点以及水位表、压力表、温度计、流量计等处,应有足够的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的照明设备或工具。
6.露天布置的锅炉应有操作间,并应有可靠的防雨、防风、防冻、防腐的措施。
(四)对锅炉作业人员的要求
1.锅炉房主管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按章作业。
2.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锅炉操作间和主要用汽地点,应设有通讯或讯号装置。
3.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7)锅炉元件损坏且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8)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9)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4.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5.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的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
(3)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6.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五)锅炉的检验
1.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锅炉的使用单位必须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3.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4.内部检验的重点∶
(1)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2)锅炉受压元件的内、外表面,特别在开孔、焊缝、扳边等处应检查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3)管壁有无磨损和腐蚀,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锅炉的拉撑以及与被拉元件的结合处有无裂纹、断裂和腐蚀。
(5)胀口是否严密,管端的受胀部分有无环形裂纹和苛性脆化。
(6)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7)锅筒(锅壳)和砖衬接触处有无腐蚀。
(8)受压元件或锅炉构架有无因砖墙或隔火墙损坏而发生过热。
(9)受压元件水侧有无水垢、水渣。
(10)进水管和排污管与锅筒(锅壳)的接口处有无腐蚀、裂纹,排污阀和排污管连接部分是否牢靠。
5.外部检验的重点∶
(1)锅炉房内各项制度是否齐全,司炉工人、水质化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锅炉周围的安全通道是否畅通,锅炉房内可见受压元件、管道、阀门有无变形、泄漏。
(3)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水位表、水表柱、安全阀、压力表等与锅炉本体连接通道有无堵塞。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6)点火程序和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锅炉附属设备运转是否正常。
(8)锅炉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运转,水质化验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6.锅炉除一般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外,锅炉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前应对锅炉进行内部检查……
7.锅炉进行水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有无漏水或异常现象,然后再升压到试验压力。锅炉应在试验压力下保持20min,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水压试验应在周围气温高于5℃时进行,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水压试验用的水应保持高于周围露点的温度以防锅炉表面结露,但也不宜温度过高以防止引起汽化和过大的温差应力,一般20~70℃。
8.锅炉进行水压试验,符合下列情况时为合格∶
(1)在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没有水珠和水雾。
(2)当降到工作压力后胀口处不滴水珠。
(3)水压试验后,没有发现残余变形。
9.锅炉的检验报告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三、任务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