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锅炉-电站锅炉-锅炉水处理-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培训
工业锅炉产品分两种,一是蒸汽,用于发电,或是供气,比如化肥厂可用蒸汽汽化,以煤为原料,合成化肥,这就是典型的工业锅炉。
电站锅炉,通俗来讲就是电厂用来发电的锅炉。一般容量较大,主力机组为600MW,较先进的是超超临界锅炉,容量可达1000MW。
锅炉水处理,是将日常生活用水进行一定的过滤、分解等技术处理后,排除杂质,使其净化。
锅炉证书可分为:工业锅炉(G1)、电站锅炉(G2)、锅炉水处理(G3)以及锅炉安全管理人员(A3)。
锅炉作业证报考请咨询:15912196962(微信同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转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向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考试形式:理论+实操,本人参考、单人单桌、机考、及格分为70分,考完试2-3个星期出证。
报考条件:
1、报考人要身体健康,且符合工作场合要求。
2、报考人具备有高中以上(含高中)的文化程度,并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
3、报考人年龄20周岁以上,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内容介绍
一、任务分析
锅炉司炉人员(以下简称司炉人员)是特种设备技术作业人员。为了加强和规范司炉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保护自身和他人权益,本任务主要是介绍该《规定》中与司炉人员有关的内容。
二、相关专业知识
(一)总则
1.本《规定》适用于操作下列锅炉的司炉人员的安全管理
(1)以水为介质的固定承压锅炉(按《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除外)。
(2)有机热载体炉。
本《规定》不适用于核燃料锅炉司炉的安全管理。
锅炉使用单位及司炉、司炉培训考核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2.司炉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锅炉。
(二)司炉的基本条件司炉的基本条件如下
(1)年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司炉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文化程度要求,I、Ⅱ类司炉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Ⅲ、Ⅳ类司炉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度。
(三)司炉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1. 司炉的培训和考核由安全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2.司炉培训和考试包括取证培训考试和复审培训考试两种,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部分。
3.司炉首次参加培训前,应填写《锅炉司炉安全技术档案卡》,并提供文化程度证件。
(四)监督管理
1. 司炉须持证上岗,且操作的锅炉应与司炉证类别允许操作的范围一致。
2.持低类别司炉证的司炉要升为高类别时,应经过重新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更换司炉证。司炉在操作新炉型前,首先应对设备进行熟悉,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培训。
3.司炉证每四年由当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一次复审,复审时应先进行考核,复审不合格或超期未复审的司炉证作废。复审内容如下∶
(1)审查司炉证中有无违章记载。
(2)审查复审培训情况和复审考试成绩。
4.司炉证全国通用。司炉跨地区工作时,应持在有效期内的司炉证到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5.持证司炉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司炉必须持有效证件操作。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锅炉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精心操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对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承担责任。
(3)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和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4)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5)努力学习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操作水平。
6.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保证本单位司炉持有有效司炉证,持证司炉人数应能满足正常运行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
(2)加强对司炉的锅炉安全管理教育,定期组织司炉的业务技术学习。
(3)制定锅炉运行操作规程并予以督促检查。
(4)改善司炉劳动条件,锅炉房应做到文明生产
(5)保持司炉队伍相对稳定。
(6)制定并实施司炉奖罚制度。
7.锅炉使用单位、司炉培训考核单位和司炉违反本规定时,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应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对司炉可暂扣或吊销司炉证。
三、任务实施
学习《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遵守安全生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