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箱
1.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
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立方米;
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立方米;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立方米。
(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
当建筑不超过100米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
当建筑超过100米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