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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如何判处?

2024-01-04 云南潭峰教育培训网 58

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如何判处?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第3号令)中,明确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是指:从事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经营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持证上岗。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人员所持证书也是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办理经营许可证不可缺少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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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经营的负责人、安全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经营管理机构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经营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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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

是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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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危险物品(含烟花爆竹)具有较大危险性,需要从生产到处置的各个环节对危险物品实行规范管理,采取必要监管措施,降低危险物品发生事故概率,确保与危险物品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安全、顺利进行。

行政审批是从源头上管理烟花爆竹相关生产、经营等活动的有效方式。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有关的活动。网络空间无法独立于社会与人,不能离开现实主体,网络空间的主体依然是现实生活中的人。人们在网络空间中的活动和实践,其目的是使自己的现实生活更丰富、更便捷。网络空间只是现实社会在网络上的延伸与拓展,它绝不是法外之地。


根据群众举报,城阳区应急管理局联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区分局对城阳区某编程中心孙某(Zero)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线索进行核查。经查,发现孙某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孙某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作出处2.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8059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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