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云南潭峰教育培训网官方网站!
  咨询电话:15912196962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危害及处罚

2024-01-11 云南潭峰教育培训网 131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危害及处罚

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是指那些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是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规定中所称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证件称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1704964073045.jpg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证件,它是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依据。然而,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转借、转让自己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给别人使用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能转借,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份证件,与个人的身份信息紧密相关。如果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转借、转让给别人,就相当于将自己的身份信息泄露给他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还会对个人的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记录了个人的职业资格信息,是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相应职业的凭证。如果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转借、转让给别人,就相当于让别人冒用自己的职业资格从事特种作业,这是对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的严重违反,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才能取得的,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证上规定的工种和有效期从事特种作业。如果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转借、转让给别人,就相当于让别人代替自己从事特种作业,这不仅会对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造成影响,还可能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造成严重威胁。情节严重将面临行政处罚如下:
1704964082057.jpg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能转借。如果发现有人将自己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转借给别人使用,不仅会面临被撤销特种作业资格的风险,还可能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件,不要轻易借给他人使用。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管理和培训教育,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安全意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我校每月开设安监、质监、人社、住建、学历:电工、焊工、登高、叉车、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工/焊工(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建安abc证、普工、特工、塔吊、信号,以及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的提升等培训考试,更多详询老师15096697458(微信同步)

 

 

 

 

 


云南技能考证网公众号
更多详询:谭老师15912196962(微信同步)也可关注公众号,时时了解!
  • 波浪
  • 波浪
  • 波浪
  • 波浪

联系方式

15912196962

云南技能考证网微信

扫描加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