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报告奖励两项制度
为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共同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营造“人人都是安全员、处处都是安全岗”浓厚氛围,实现从“他律”向“自律”、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有关工作部署,云南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印发《关于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报告奖励两项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两项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通知》明确全省范围内所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均要建立落实“两项制度”。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及批发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水泥)、机械铸造、新能源以及涉粉作业10人以上的粉尘涉爆企业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100%建立“两项制度”并实施,其他企业于年底前完成。
建立企业负责人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制度,是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让企业负责人清楚“查什么、怎么查、纠什么、怎么纠”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动态性开展自查自纠的有效制度保障。根本任务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发挥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内在主导作用,指定1名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企业工会、从业人员代表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力量,成立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牵头负责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带队,每月至少检查1次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制度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参加其中1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录入“云南省风险隐患双控系统”;对于查出的隐患问题,要求做到闭环管理,并做到举一反三持续改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是为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报告身边的事故隐患,发挥从业人员第一时间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便利条件和优势。对事故隐患报告内容、报告流程、核查整改、奖励保障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要求。针对报告的事故隐患严重程度分档给予奖励,并明确适用提高奖励标准的情形,鼓励采取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予以重奖,同时,要求企业做好报告事故隐患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护,推动在业绩考核、评优评先及人员奖励、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
《通知》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等工作,将“两项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列入必查项,并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教育培训方面检查重点,对未建立制度、未按规定开展报告事故隐患自查自纠情况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整改。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复查,做好闭环管理。对于企业内部报告、举报的事故隐患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已经列入整改计划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依法不再实施行政处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不检查、不报告、不整改,应急管理部门后期抽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一案双罚”,并对企业内部安全检查组人员启动责任倒查和精准追责。
《通知》强调,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推行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同时,要继续强化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做好对内报告和对外举报两项制度的有机衔接。因内部报告的事故隐患企业未及时处理,从业人员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对报告人给予奖励,保障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举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