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 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发布,自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与从业人员有关的内容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相关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④ 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4)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 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7)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